蓝思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
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企
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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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
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
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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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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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第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新任高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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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向香港联交所及公司
披露彼等(及其家属(配偶及任何未成年子女);所控制法团;及彼等作为发起
人/创立人、受托人或受益人(部分情况下)的信托)所持本公司及任何相联公
司所发行任何金融工具(包括股份及债权证)及彼等的相关股份交易(包括彼等
权益性质的变动,例如行使股票期权构成该人士权益性质的变动)的全部(不论
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须向香港联交所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
们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联营公司的股份拥有的全部(即不论任何百分比)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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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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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第二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
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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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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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蓝思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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